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的要求,环保部停止了行政许可事项“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实施,并印发了《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31号)、《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年 第32号)和《关于做好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680号),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对其负责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临时资质许可予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津政发〔2014〕11号)也不再包括“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
根据上述要求,我局从即日起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临时资质许可等相关工作,取消对治污服务市场的行政许可准入管理措施。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不再作为服务提供者进入市场的条件,也不设置服务市场许可准入条件。治污服务需求方可根据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商业信誉等因素,自主选择合适的服务提供者,建立完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