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10    浏览次数:16

  各有关担保机构: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新发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7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2]12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2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11年度在保的单笔1500万元(含)以下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给予补助,重点补助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和低担保费率的贷款担保业务。

  二、申报条件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0%。

  (五)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 年末净资产)/2]的3.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八)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九)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coids.sme.gov.cn,以下简称“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业务信息。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照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根据每笔担保贷款的2011年实际在保天数按年折算。其中,对小型企业单笔担保贷款5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成年平均在保余额后的补助比例(以下简称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对微型企业单笔担保贷款1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3%,单笔担保贷款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其他担保业务,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0.5%。

  (二)保费补助项目。对2011年在保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重点补助低担保费率的微型、小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

  以上补助项目中,已获得担保资金补助的担保机构在2011年度以前发生且2011年在保的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不再重复补助。对单个担保机构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四、申报工作要求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以“信息报送系统”为储备库,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无需进行项目储备工作,可直接利用“信息报送系统”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http://smezj.sme.gov.cn,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的担保资金端口,按照使用帮助的提示上传、填写相关材料,进行项目申请上报,并同时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请书封面(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请和审核意见表(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3、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担保机构提供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2011年度在保(在保包括2011年初结转和2011年新增两个部分)的贷款担保情况明细表(原件,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7、担保机构2011年度审计报告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含担保余额变动表)和附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2011年增加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其中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额及其占比;平均贷款担保(再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等。年度审计报告已列明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的,可不再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8、担保机构2011年度完税证明汇总表(项目管理系统生成)及完税(免税)证明。

  9、对上述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以上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八份。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和市财政局。

  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工作最迟于7月4日前完成,超过规定时限上报,一律不予受理。

  五、其他事项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7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2]121号)可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

  (二)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三)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市财政局对本次申报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联系人: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王爱民;电话:24219182

  市财政局

  李世杰;电话:23305391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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