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04    浏览次数:8

皖经信中小企函〔2012〕726号

  各市经信委(经委)、财政局,广德县、宿松县经信委、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下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7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办法》)及工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2〕121号)要求,现将我省开展2012年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省级及跨省区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11年度在保的单笔1500万元(含)以下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重点补助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和低担保费率的贷款担保业务。

  二、申报条件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

  (四)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五)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六)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三、支持额度

  (一)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照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根据每笔担保贷款的2011年实际在保天数按年折算。其中,对小型企业单笔担保贷款5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成年平均在保余额后的补助比例(以下简称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对微型企业单笔担保贷款1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3%,单笔担保贷款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其他担保业务,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0.5%。

  (二)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一般责任保证业务,按照不超过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1%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比例风险分担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中型、小型微型企业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1%给予补助。

  (三)保费补助项目。对2011年在保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重点补助低担保费率的微型、小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

  以上三类补助项目中,已获得担保资金补助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在2011年度以前发生且2011年在保的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不再重复补助。

  对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担保资金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

  四、申报要求

  (一)名额分配。 根据我省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担保机构的家数多少,兼顾地区平衡,分配名额如下:合肥10家;芜湖、安庆限报7家;六安、蚌埠、铜陵、黄山限报4家;宣城、马鞍山、滁州限报3家;亳州、阜阳、淮南、池州、宿州限报2家;淮北限报1家;省属担保机构直接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二)上报时间。请各市经信委和财政局在7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联合行文分别送达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二份、省财政厅一份),同时,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的担保资金端口,按使用说明网上填报相关信息。

  (三)审核上报。请各市经信委、财政局根据《担保资金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加强沟通与配合,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将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择优上报国家工信部和财政部。

  省经信委:

  电话:0551-2871706。

  省财政厅:

  电  话:0551-5100192。

  企业处廉政信息反馈电话:0551-5195047。

  附件: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提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需提供以下项目申报资料,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请书封面(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请和审核意见表(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三、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担保机构提供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2011年度在保(在保包括2011年初结转和2011年新增两个部分)的贷款担保情况明细表,再担保机构提供经被再担保的担保机构盖章确认的2011年度在保的再担保情况明细表(原件,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七、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2011年度审计报告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含担保余额变动表)和附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2011年增加的贷款担保(再担保)业务额,其中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额及其占比;平均贷款担保(再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等。年度审计报告已列明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的,可不再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八、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2011年度完税证明汇总表(项目管理系统生成)及完税(免税)证明。

  九、对上述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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