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29    浏览次数:5

  各区县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市环保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13日

天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提高我局各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规范应急响应程序,确保我市环保系统应急工作高效有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我市环保系统的应急响应工作(不含核与辐射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应急)。由其它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依法依规、以人为本,明确责任、分级管理,平战结合、整合资源。

  1.5事件分级

  依据《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突发环境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1.5.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1.5.2Ⅱ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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