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环保计〔2014〕29号
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局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津财行政[2013]4号)、《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津财行政[2013]2号)和我局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局制定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并经2014年第二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6日
(联系人:局计财处 徐志勇
联系电话:87671556)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津财行政[2013]4号)、《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津财教[2013]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局机关和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标准为一般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款等;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收入、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