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19号)

发布日期:2014-02-25    浏览次数: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直属科研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各环保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和原国家环保总局《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环发〔2001〕111号)有关规定,我部拟开展2014年度国家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一)由我部主持或者组织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

  (二)申报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在我部进行登记。

  (三)鼓励国务院各部门、各大公司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组织或主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环保科技成果在我部进行登记。

  (四)为了推动国家科技人才战略、标准战略、专利战略的实施,各级环境标准与专利技术的科技成果也可在我部进行成果登记。

  二、应报送材料

  (一)《科技成果登记表(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或《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成果)》一份。

  (二)技术评价证明(专利证书、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验收证书、标准文本)复印件一份。

  (三)光盘两张,光盘内容包括:

  1.《成果登记表》的电子版本。

  2.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7.0版本简易版的导出文件。

  3.申请成果登记单位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的电子文本。

  《成果登记表》和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7.0版本简易版可从国家科技成果网(www.nast.org.cn)成果登记下载区下载。

  三、经我部审查准予登记的科技成果,将按年度在我部网站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布,成果登记者可以申请完成单位成果证书和成果完成者证书(每年只发放当年10月31日前登记的成果证书)。

  四、我部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承办2014年度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陈晨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刘海波

  电话:(010)84913890 66556210

  传真:(010)84913890

  E-mail:clove8807@163.com

  邮编:100012

  通讯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羊坊8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科技处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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