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环保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4-02-24    浏览次数:7

津环保办秘函〔2014〕2号

各区县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1号,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要求各地从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内容、工作要求、保障能力等方面深化认识,主动实践,努力取得工作成效。为加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美丽天津建设和实现生态城市定位,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落实。

  一、环保部已批复开展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的区县,应按照《意见》要求,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机制,组织编制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二、已开展生态区县创建工作的地区,应按照《意见》要求,针对本辖区生态创建工作现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工作机制。区县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生态村镇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夯实基础并加快生态区县建设步伐。

  附件 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pdf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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