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低碳城市和低碳县(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05    浏览次数:5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全省各地市积极响应,一些地市和县、区也提出了开展低碳试点示范的申请,省直各部门协调联动并提出了推动低碳发展的具体举措。开展低碳城市和低碳县(区)试点工作有利于探索“十二五”新形势下绿色低碳发展有益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对我省推动科学发展、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我省将组织开展低碳城市和低碳县(区)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统筹考虑各地方的工作基础和积极性,经认真研究,我省确定首先在广州市、珠海市、河源市、江门市四个城市和珠海市横琴新区、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市顺德区、韶关市乳源县、河源市和平县、梅州市兴宁市、梅州市大埔县、云浮市云安县八个县(区)开展试点工作。

  二、工作要求

  省低碳试点城市和试点县(区)要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抓总的工作机制,所在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低碳试点城市和试点县(区)推动低碳发展工作要因地制宜、体现重点、突出特色、务实有序,坚决杜绝炒作概念和搞形象工程。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要编制低碳发展规划。省低碳试点城市和试点县(区)要编制本地区低碳发展规划,将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节能、增加碳汇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出推动低碳发展的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

  二要探索创新体制机制。省低碳试点城市和试点县(区)要不断完善有利于低碳发展的体制机制,探索在有能源消费总量、碳排放总量约束的前提下,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途径。积极研究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落实。

  三要建立健全工作体系。省低碳试点城市和试点县(区)要不断加强能力建设,完善低碳发展的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制,强化监督和考核。

  四要制定完善配套政策。省低碳试点城市和试点县(区)要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发展阶段,加快推进低碳技术创新、研发和产业化,积极运用低碳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低碳建筑、低碳交通,培育壮大节能环保、新能源等低碳产业。

  五要积极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省低碳试点城市和试点县(区)要加强对干部队伍的专题培训,广泛开展低碳发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各有关方面关注、参与低碳发展的良好氛围。

  省发展改革委将把建设省低碳试点城市和试点县(区)作为推进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的重要抓手,优先考虑在省低碳试点城市和试点县(区)探索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实践,积极协调省有关部门对低碳试点城市和试点县(区)给予政策支持,并对省低碳试点城市和试点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和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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