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9日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实现科学合理、规范高效使用,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我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规定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以下简称竞价收入资金),是指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3〕45号)规定,单位和个人以竞价方式取得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并按规定缴交竞价成交款,以及因未按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所形成的收入。
第三条 竞价收入资金全额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第四条 竞价收入资金的征缴和使用原则是:
(一)依法规范,直接缴库。竞价收入资金作为公共资金,其收缴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相关规定,直接缴入市级财政国库。
(二)总量平衡,量入为出。竞价收入资金根据总量平衡、轻重缓急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年度支出总额不得突破竞价收入资金当年收入与上年结转之和。
(三)公交优先,疏堵结合。竞价收入资金应充分体现政府引导和调控作用,通过资金征缴和科学安排支出,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能源消耗和环境质量等问题,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体现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四)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竞价收入资金预算编制应坚持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模式,资金收缴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竞价收入资金收缴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参加增量指标网上竞价,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成交。
第六条 竞价机构公布竞价成交结果后,买受人(即竞价成功者)登录天津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自行打印《天津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通知书》到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确认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代收网点缴纳成交价款,并保证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到账。
第七条 代理银行的代收网点工作人员登录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依据《通知书》相关信息填开《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
第八条 买受人凭《通知书》核实《缴款书》打印信息的准确性,并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