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20    浏览次数:7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政策》、《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的政策》、《关于低效企业退出市场的政策》和《关于做好国有退出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1日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政策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国土房管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保障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重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3〕12号)有关要求,制定以下政策。

  一、为加快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创造条件给有发展前景的集团公司增加资本金,可将处置划拨土地收入以及资本公积转增作为出资的来源,处置划拨土地时按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对于价格被低估的土地房产等资产,要研究办法体现其公允价值,加速清理低效资产,改善企业资本负债结构,提升企业信用等级,扩大直接融资比重,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二、在国有企业改革调整过程中涉及到在集团内部整合房地产资源,原以划拨、"空转"方式取得的土地,企业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整文件直接申请办理房地登记手续,原土地取得方式和用途维持不变;对于确需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契税的,由市财政根据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对于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变更承租人的,免缴使用权转让补偿费;列入放开搞活和处理低效资产名单的企业,用对外转让土地及房产取得的收入作为集团内部安置职工费用和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对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契税等相关税费,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涉及办理企业土地房产转移登记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土地测绘费给予优惠支持。

  三、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土地房产都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房产登记,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已取得用地手续尚未办理土地登记的,应按规定补办土地登记。属于2002年12月31日前依法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故未能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和未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或者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四、企业改革重组过程中涉及投资股东变更的,企业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时,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企业登记提交规范要件给予办理;相应的历史欠税由新企业承接,待企业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由国资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登记企业名单,再与新企业核定纳税情况,办理相关纳税手续。对确有困难的企业,研究分期缴纳。

  五、对于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公司合并、分立、以股权对外投资、产权转让、无偿划转等带来的涉税事项,由财政部门研究给予支持。对于确需缴纳税费的,由市财政根据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

  六、国有企业因实施调整重组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产生的印花税,由市财政根据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

  七、为确保实现改革发展总体目标,市国资委、国土房管、财政、地税、工商、人力社保、银监等有关部门定期召开协调会,加快办理企业改革有关手续,对于企业改革重组中涉及的税费优惠、股权变动、人员安置、金融资产保全等事宜,建立联合办理"绿色通道",实施"一站式"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废止。对于2013年1月1日至本政策发布之日前实施改革并已缴纳各种税费的国有企业,也按本政策由财政部门给予补助。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的政策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国土房管局为加快推进我市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法律及我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本政策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实施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安置事项,改制具体范围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法人)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法人)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指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合计所占比例大于50%的公司,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指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合计所占比例小于或等于50%的公司。

  二、国有企业改制要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法律和我市的法规和政策,最大限度地安置企业原有职工,减少失业人员,切实落实好职工安置的政策措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职工安置时,必须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落实职工安置资金,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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