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保局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对超标排放、冒黑烟大型车辆(含过境外埠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24    浏览次数:6

津环保检〔2013〕212号

  各区县环保局、滨海新区公安局、有关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

  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发〔2013〕35号)和清新空气行动分指挥部工作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超标排放、冒黑烟大型车辆(含过境外埠车辆)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超标排放、冒黑烟大型车辆(含过境外埠车辆)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12369),由环保部门确认污染行为后,对超标排放的机动车,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处500元罚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任环境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

  二、加强对外埠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外埠机动车在本市道路通行的,应当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外埠机动车,在年度机动车环保检测无漏检情况下,持机动车注册地环保部门环保检测委托书,并申请到天津市领取环保标志的,由车主提出书面申请,到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名单见附件),经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采用简易工况、加载减速法的检测方法检测合格后,发放绿标或黄标。检测收费标准按照我市发改委物价部门收费标准执行。

  三、加强路检路查管理

  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实施机动车排气检测,对于排气检测不合格机动车,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行驶证,环保部门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处500元罚款。

  环保部门通过遥感检测手段,对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筛查。被筛查出的车辆需到复检点对尾气排放进行复检。对超标排放的机动车,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处500元罚款。

  对尾气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及驾驶员,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在案,结合落实《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依法追究车辆所在责任制单位的管理责任。

  附件:天津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名单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公安局

2014年1月9日

  (联系人:市机动车检控中心 徐海栋  联系电话:8767173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名单(2013年)

序号

单位

详细地址

1

天津市金东机动车检测中心

东丽区津塘公路三号桥

2

天津市天直创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西青开发区宏源道12号天直工业园1-2号厂房

3

天津市福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北辰区北辰科技园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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