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按照《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专家评审和研究审定,你单位项目列入2013年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津中小企〔2013〕34号),资金已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你单位,现就做好项目总结工作通知如下: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做好项目资金使用和后续工作。拨付的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各项目单位应将资金使用总结(包含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单位业务发展、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纸质材料加盖公章)于2014年2月20前上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和市财政局。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王爱民:电话:24219182
20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