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2    浏览次数:5

 

 

 

津财会〔2013〕35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根据新修订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津财会〔2013〕16号),我们对《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津财会〔2007〕11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2013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会计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全市会计人员培养规划;

  (三)制定每年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性意见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市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组织会计领军人才推荐、选拔及培养;

  (七)指导、监督各区县财政局、局级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教育机构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建设全市网络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规范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八)监督、检查全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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