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26    浏览次数:6

 

 

 

津财综〔2013〕87号

 

 

 

  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征收局,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彩票公益金是按规定比例从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由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财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按照每月彩票销售额据实结算后,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市财政。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由彩票销售机构结算归集后,全部上缴市级财政。

  第五条  上缴市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市财政局征收局负责征收,具体程序如下:

  (一)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市财政局征收局报送《彩票公益金上缴市级财政申报表》(见附件)及相关材料,申报彩票上月实际销售情况和应上缴市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额;

  (二)市财政局征收局于每月10日前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核定缴款金额;

  (三)彩票销售机构使用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填开《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于每月15日前,按照经核定的缴款金额将市级彩票公益金上缴市级国库。

  第六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配合市财政局征收局,完成对上一年度应缴市级财政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和征缴工作。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

  第七条  市级彩票公益金实行市财政集中统一管理。

  第八条  上缴市财政的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等方面,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由市级财政安排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由市民政、体育等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在部门预算中批复,市民政、体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

  彩票公益金支出项目中,属于市级单位开展的项目,由市财政拨付市民政、体育等主管部门;属于区县开展的项目,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相关区县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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