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行政〔2013〕77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切实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 中央外办 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3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切实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 中央外办 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各单位因公出国(境)活动应当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坚持总量控制、保压结合、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
第二章 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
第四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
(一)各单位应认真贯彻中央和我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计划报批制度,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出国(境)应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外事审批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额。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市级领导出国(境)经费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局级(含副局级,下同)干部出国(境)经费,由各单位申请财政部门专项安排;其他人员出国(境)经费,在各单位部门预算中解决。
第六条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务求实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务状况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确有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程序向财政部门提出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申请,同时提供本单位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以及上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执行情况等。
各单位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时,要优先足额保障本单位人员支出、公用支出、重点支出和重点项目经费的需要。不得从已明确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也不得因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造成其他经费不足而变相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经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