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美丽村庄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24    浏览次数:5

 

 

 

津财农改〔2013〕8号

 

 


 

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农委(农业局):

  为规范我市美丽村庄建设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3〕1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2〕2号),经与市农委研究,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美丽村庄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nth="12" day="1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13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美丽村庄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美丽村庄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3〕1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美丽村庄建设工作考核评价遵循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考评结果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各区(县)对本辖区美丽村庄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市级对本级和各区(县)美丽村庄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具体由市财政局、市农委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一)美丽村庄建设工作是否受到重视,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工作保障是否得力,宣传和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美丽村庄建设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等;

  (三)资金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工作考核制度,信息管理系统等是否健全;

  (四)民主议事开展情况,项目申报审批流程,项目规划编制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考核验收情况,项目公开公示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

  (五)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资金整合情况,是否存在加重农民负担,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补资金以及产生新的乡村债务等违规违纪情况,是否存在因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操作程序不规范等引发信访、上访等不良社会反映。

  第五条 考核评价的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出台的有关开展美丽村庄建设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天津市出台的美丽村庄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

  (二)预算管理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年度美丽村庄建设项目和资金批复计划,以及通过国库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等渠道反映的有关美丽村庄建设预算安排、预算执行、资金项目管理、工作进展和实施效果等资料数据。

  第六条 考核评价以年度为周期。每年年初各区(县)向市财政局、市农委报送本辖区美丽村庄建设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预期目标等,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年度终了,各区(县)据此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委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各区(县)自评报告,对各区(县)美丽村庄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于4月20日前报财政部。

  第七条 考核评价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确定考核评价实施方案、下达考核评价通知、实地开展考核评价工作、量化考核评价结果、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合理确定考核评价等次、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落实激励政策、建立考核评价档案。

  第八条 考核评价基础分实行百分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适当加减,计分采用量化指标(具体见附件)。根据得分情况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次:综合分90分以上为优秀;综合分80分以上为良好;综合分70分以上为合格;基础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考评结果全市通报,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区(县)予以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的区(县)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各区(县)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市级美丽村庄建设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十条 考核评价工作的纪律要求。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广泛征求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全面真实地对美丽村庄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应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注重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各区(县)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农委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美丽村庄建设工作考核评价指标表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