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各区县环保局:
根据《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3〕88号)的有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工作,明确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领导机制。成立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同志为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为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市应急中心”)。各单位、各区县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指定一名联络员,建立相应的应急联络网。
二、逐步提高预测会商水平。市环境监测中心会同气象部门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开展监测预警及会商,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家会商制度和流程,逐步提高预报准确率;应急响应后,每日向应急中心报送环境质量监测预报信息,应急响应终止后,3日内将工作总结报市应急中心。
三、规范预警信息的请示及发布。市应急中心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编写启动应急响应请示(包括启动、调整、终止应急响应)报局办公室,办公室按程序报审后报市政府。
四、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市政府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后,由市应急中心协助市政府办公厅将通知通过传真电话等途径通知18个成员单位和16个区县政府,并通过短信的方式,通知相关人员。市局宣教处协调市政府新闻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应急响应启动24小时后,由市、区(县)环保监察部门牵头,会同环境监测部门配合对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局大气处牵头协调市应急办、市监察局对各责任部门、各区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进行督察和责任追究。每日将当日检查督查情况简报市应急中心。应急响应终止后2日内将检查、督查总结报告报应急中心。
六、总结评估工作。各区县环保局要在应急响应后,每日向市应急中心报送应急响应进展情况信息。应急响应终止后,3日内将工作总结报市应急中心;局各相关处室、单位同步报送应急相关工作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
七、完善预案管理。大气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区县环保局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每年更新一次。区县环保局应加强对企业重污染天气的预案审核、备案工作。各区县环保局对企业的动态更新信息应及时报大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