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环保固〔2013〕181号
各区县环保局:
近年来,本市发生数起废酸倾倒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和环境影响。环保、公安、安监等部门严格执法,加强了废酸产生、贮存、转运、处理环节的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在从源头对产酸单位进行严格监管的同时,要积极引导规范废酸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实现废酸无害化处理,确保环境安全。
一、规范废酸无害化处理处置
废酸属于危险废物,如处理不当将会对环境造成极大危害。目前,除部分废酸产生单位自建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外,多数企业简单采用碱法中和废酸,因废酸产生量大且中和法处理成本高,极易发生企业偷排偷放现象,造成环境隐患。为减少废酸造成的环境污染隐患,要积极推动资源化效率高、处理处置成本小、污染物排放低的废酸处理技术。进一步规范废酸处理行业发展,通过政策引导,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废酸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为实现废酸产生、转移、处理全过程环境监管提供支撑。
二、积极引导废酸处理企业发展
废酸集中处理利用作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属微利公益性质。各区县环保局应针对本区域涉酸企业的废酸产生总量、类别等特点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支持推动废酸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对于已经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愿意从事废酸处理的现有企业,积极支持其完成技改,尽快形成接收、处理废酸能力;对于辖区内有意向从事废酸处理的拟新建企业,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造成产能过剩。废酸集中处理处置企业应处于工业园区,对于废酸产生单位较为集中的非工业园区区域,亦可就近建设。
三、加强涉酸企业监管
各区县在已经开展的废酸专项治理及违法案件查处的基础上,应按照环保部制定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进一步加强对产酸单位的日常监控,推动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一是督促辖区内废酸产生企业与目前有废酸类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签订废酸委托处置协议,并且建立完善的危废管理台账,做到有据可查;二是加强废酸产生、处理企业的现场监管、监测,指导其完善环保设施,避免废酸在贮存、运输、处理过程中对大气、水体、土壤造成二次污染;三是与辖区内公安、安监等部门互通信息,及时掌握企业购酸量和废酸转移、处置量,严控废酸去向,一经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立即移交公安部门。
四、严格废酸处理企业申请条件
对于拟接收、处理外单位废酸的企业,区县环保局应督促其向天津市环保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废酸收集、处理及利用工作。区县环保局应依照相关条件(见附件)认真把关、严格筛选符合条件的单位,在项目完成建设后,可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向市局申请领取从事废酸处理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附件:1.废酸处理企业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2.水泥窑共处置废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2013年11月14日
(联系人:天津市环保局固体处 朱洪波 联系电话:8767153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废酸处理企业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 规模:大于3万吨/年。
二、 适合处理的废酸品种:目前暂指含有铁、氯和硫酸根离子(Fe2 、Fe3 、Cl- 、SO42-)的废酸液。
三、 处理废酸工艺要求:废酸的处理以资源化为主,产品主要是:再生酸、颜料、水处理剂、磁性材料等化工产品;不得以中和方式处理废酸。
四、 污染控制要点:下列物质必须达标排放:
酸雾、氯离子、硫酸根离子、二价铁氧化为三价铁的色度、相应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一类污染物。
五、具备防雨、防渗、防漏、防意外事故造成酸液流失的设施设备,制定与处理废酸相适应的应急预案。
六、建有与所处理废酸相适应的储存、处理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具备去除其它阳离子的工艺及设备,并应建有事故应急的设施设备(如:事故应急槽、泵及相应的管道等)。
七、 具备对进厂废物进行分析的能力,特别是重金属。
八、 达到环保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规定的条件。
附件2
水泥窑共处置废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 规模:大于1万吨/年
二、 适合处理的废酸品种:目前暂指除含有铁、氯和硫酸根离子(Fe2 、Fe3 、Cl- 、SO42-)的废酸以外的其他种类废酸。
三、 处理废酸工艺:水泥窑焚烧共处置。
四、 污染控制要点:酸性气体达标排放。
五、 具备防渗、防漏、防意外事故造成酸液流失的设施设备,制定与处理废酸相适应的应急预案。
六、 建有与所处理废酸相适应的储存、处理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并应建有事故应急的设施设备
七、 达到环保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