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以促进人力资源有效开发和优化配置为目的的生产性服务业,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招聘洽谈、人才测评、高级人才寻访、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培训、人事代理、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软件服务等,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形态之一。为加快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更好地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构筑天津发展新优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天津城市定位,坚持市场化引导、国际化引领、信息化支撑、专业化发展,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市场环境,加强政策扶持,积极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构筑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力资源新优势。
(二)基本原则。
1.需求拉动,市场为主。坚持人力资源服务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以人力资源和用人单位需求为导向,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用人力资源支撑产业发展,形成人力资源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2.创新机制,多元发展。深化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协调发展,形成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各种所有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构建多元共存、分层布局、竞相发展的市场格局。
3.开放合作,突出特色。坚持国际化方向,扩大交流合作,提升产业发展层次和水平。发挥区位优势,打造立足京津冀、服务环渤海、辐射带动中国北方,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和天津特色的品牌产业。
4.遵循规律,优化环境。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力资源成长规律,注重人力资源与实体经济相结合,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科学化水平。加强指导,优化服务,依法监管,强化行业自我约束,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三)主要目标。到2017年,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年经营收入超过500亿元。到2020年,建成与北方经济中心、国际港口城市和生态宜居城市相适应的多元化、多功能、多层次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和全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创新基地。具体目标:
1.布局一批产业聚集区。到2017年,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1个,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聚集示范区和区县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聚集区若干个。
2.培育一批优秀服务机构。到2017年,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数达到2000家;培育领军企业和知名机构100家,年经营收入超过10亿元的5家,超过1亿元的20家。
3.打造一批产业发展品牌。到2017年,形成驰名商标1件,著名商标10件,行业知名品牌数量全国领先。
4.培养一批专业从业人员。到2017年,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总数超过5万人;取得从业资格人数比例达到80%以上,高层次人才比例达到10%。
二、加快形成"一园两核多点位"的产业布局
(一)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即"一园")。加强资源整合,努力建设中国北方国家级、区域性、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引导产业集约化发展,实现功能集成、产业集聚、资源集约、开发集中,带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形成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两个产业核心区域(即"两核")。在滨海新区和条件成熟的中心城区,选择基础较好的区域,建立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聚集示范区,对示范区给予政策扶持,形成具有广泛辐射作用的产业发展核心地带。
(三)打造多家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匹配、各具特色的人力资源服务聚集区(即"多点位")。结合各区县区域发展规划,围绕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整合现有人力资源服务资源,通过功能叠加,发展若干定位明确、分工合理的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聚集区。
三、加快构建链条清晰、多层发展的产业体系
(一)努力打造清晰完整的产业链条。坚持以服务为核心,适应市场多元化需求,围绕人力资源的职业生涯和用人单位的员工管理,形成包括流动配置、素质提升、开发利用、测评评价、薪酬管理、权益保障等六大环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丰富人力资源服务的内涵和外延。
(二)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坚持高端引领,大力引进国内外信誉度高、专业化程度高、高端服务能力强,并与我市产业发展相匹配的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点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人力资源服务高端企业和高端项目。
(三)积极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发挥龙头机构的示范带动作用,培育若干集团化、规模化、品牌化运作的人力资源服务领军企业。支持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国外著名机构战略合作,引进先进的服务项目、经营理念、管理模式。鼓励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开展跨省市、跨国经营与合作。
(四)精心培育中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收购、参股、联营等多种形式,进入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域。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聚集区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中小企业孵化基地,支持个人和社会组织创办中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集群。
四、加快培育高端领先、国际一流的产业品牌
(一)支持产品研发和创新。建立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中心,支持重点企业在人才测评、高级人才寻访、网络招聘、薪酬外包、弹性福利、人力资源流程外包等中高端服务领域开展新产品研发、测试、推介。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自主研发或与高等院校合作研发,加快新知识、新技术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转化与应用,优化产品结构。
(二)打造和推介特色品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有商标,积极参与申报国家驰名商标,推出一批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特色品牌。举办多种形式的展览展示、研讨交流和项目推介活动,让更多品牌走向世界。
(三)推行标准化管理和服务。市人力社保局要积极组织编制我市人力资源服务相关地方标准,建立与国家标准相配套、符合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的地方标准体系。在网络招聘、人才派遣、人事代理、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才培训、人力资源外包、高级人才寻访等八个方面建立专项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形成更加规范的行业标准。鼓励龙头企业自主制定企业标准、服务规范。
五、加快搭建产业发展的"四大平台"
(一)搭建统一开放的信息化平台。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人力资源信息公共服务网络体系,搭建信息服务载体,提高社会化信息服务水平。鼓励云计算、物联网、SAAS(软件即服务)等新技术在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应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软件产品认定。
积极推动与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网站的合作,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网站建设,积极发展网上人力资源市场。
(二)搭建灵活高效的投融资平台。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引导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力度。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上市或发行企业债券融资。
(三)搭建支撑有力的人才引进培育平台。将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级人才纳入全市重点引进人才范围,引进一批熟悉国际规则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支持高等院校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每年支持200名行业人才到国外高校和知名机构学习深造。
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水平认证,提升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
(四)搭建影响广泛的宣传推介平台。举办中国天津人力资源服务业博览会,通过展览展示、主题论坛和项目对接等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升影响力。组织开展模范企业和行业带头人评选表彰活动,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推出一批行业明星。
六、实施更加开放的产业发展政策
(一)财政支持政策。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重点项目建设,对在引进本市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对在本市新设立且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聚集区,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心城区加快发展楼宇经济的若干意见》(津政办发〔2011〕38号)相关规定给予财政支持。
(二)税收优惠政策。对在本市新设立且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和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行业缴纳的增值税,下同)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在本市新设立且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总部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任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部门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
(三)金融扶持政策。对自主创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且符合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可给予贷款再扶持,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重点人力资源服务项目的信贷资金投入,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四)工商登记政策。对在本市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对功能性总部企业,允许在名称中使用"研发中心"、"管理中心"、"营运中心"等字样。放宽企业集团准入条件,申请组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3家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五)土地用房政策。对于兴建人力资源服务聚集区和人才培训中心、测评基地、孵化中心、人才公寓等配套设施的,在土地方面给予保障。对在本市新设立且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对在本市新设立且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六)人力社保政策。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和培养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人才引进、培养优惠政策,参与职称评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相同政策。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我市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的,给予一定补贴。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见习、就业的,给予相应补贴。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在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七、加强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将人力资源服务业列入全市现代服务业范畴和重点支持产业目录。成立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将政策支持、经费投入、产业规模、发展状况、经济效益等列入考核范围。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健全调查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度。将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纳入政府国民经济统计序列,建立统计调查制度。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建立区域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市场动态、区域流向等指数体系和定期发布制度,发布天津市人力资源服务业白皮书,客观反映人力资源服务业市场状况。
(三)强化依法监管和社会监督。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政策法规体系,推进行业管理法制化进程。加强依法监管,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规范市场秩序。市人力社保局每年公布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倡导建立企业文化,发挥政府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行业自律和交流合作。支持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公平竞争、诚信服务。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拓展和产业辐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