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11    浏览次数:4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省内各直属海关:

  为适应我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形势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粤经贸创新〔2008〕821号)进行了修订。经省法制办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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