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文化贸易是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市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中央和我市大力推动文化贸易发展的有关部署,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贯彻落实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3号),现就促进我市文化贸易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总体战略,以改革和创新为动力,以完善文化贸易发展环境为保障,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扩大文化贸易规模,优化文化贸易结构,创新文化贸易模式,提高我市文化企业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推动天津文化“走出去”,实现我市从对外文化交流重要城市向文化贸易强市的跨越,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总体目标。加大国际文化市场竞争主体的培育力度,用5到8年时间,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贸易企业和基地,打造一批具有天津特色的文化贸易重点项目,搭建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文化贸易平台,建设一批符合文化产品及相关服务出口特点的对外营销网络,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涉外文化专业人才,推动我市文化贸易发展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二、工作重点
(一)明确文化贸易发展重点领域。巩固提升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文化服务等“核心层”文化贸易发展水平,加快发展文化创意、立体影视、新兴媒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广告、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等战略性新兴文化贸易。鼓励已有的国家级和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开展对外文化贸易,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和营销网络。积极参与国家海外文化传播布局建设,推动新闻、信息、版权、产品、服务、企业、资本、品牌等“走出去”。
(二)培育文化贸易主体。积极引进境内外各类机构、组织来津创办文化贸易企业,不断扩大我市文化贸易企业的业务规模。积极鼓励和推动境外企业在天津设立服务贸易类公司,针对境外企业设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政府给予一定支持,并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设立服务贸易企业总部、结算中心的,可享受市政府关于设立总部的优惠政策。对国际上著名相关专家学者来津工作、短期授课的,各有关部门提供必要便利。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参照商务部等国家部委联合制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制定《天津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指导目录》,制定相应评价体系,对评选出的市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予以政策扶持。积极争取支持,推动我市更多文化企业、产品及项目纳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筹备建立全市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重点企业数据库。加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贸易品牌的培育力度。
(三)打造文化贸易平台。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德国法兰克福书展、法国戛纳影视动漫节,举办中国国际新闻出版技术装备博览会、中国(天津)滨海国际文化创意展交会、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展销会等境内外大型展会和文化活动,鼓励在津举办国际影视展、国际影视博览会、国际影视论坛、国际电影节、国际影视大赛、国际影视交易大会、数字影视技术大赛等活动,推动我市企业与境内外大型文化企业、著名影视公司的合作交流及项目对接。鼓励文化企业借助区域文化合作等平台,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加强与国际知名文化制作、经纪、营销机构的合作,在境外建立文化产品和服务营销网点,逐步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国际市场营销网络。加快文化贸易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我市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信息。加强文化出口重点地区、行业、企业及商品的研究分析,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引导和服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规划建设天津市影视版权交易中心,以影视产品和影视版权、著作权、作品肖像权等各类影视产权为交易对象,搭建专业化市场交易中介平台和专业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成立影视艺术与金融创新试验基地,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影视产业的新方法、新形式、新手段。鼓励建设服务于影视技术开发与测试的文化科技技术服务平台,为影视贸易全产业链发展创造条件。
(四)支持文化科技创新。鼓励文化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产品,以及相关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支持企业引进用于文化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先进技术与设备,提升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支持企业深入挖掘天津特色文化资源,充分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和现代生产方式提升我市文化出口产品和服务的表现形式和质量,开发易于国外受众接受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促进我市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文化服务贸易企业从事服务外包业务。
(五)鼓励文化企业“走出去”。加强对国际文化市场的研究,筹备建立文化贸易重点国别和重点领域的投资环境报告制度,针对不同市场打造适销对路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收购剧场或设立演艺经纪公司、影视作品版权、连锁书店等经营机构和文化作品著作权等,实现落地经营。对我市文化企业投资国际知名电影给予支持,支持旧电影修复项目,支持立体影视加工,支持中外合作拍摄制作影片。鼓励文化企业、机构等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建设一批外向型文化产业基地,扩大我市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的份额。推动天津电视台、天津电台节目境外“落地”、“入户”项目建设。推动图书、音像、影视、版权、演艺等拓展国际市场。开展版权贸易和境外商演、创意设计、网络文化、文化产品数字制作、游戏等新兴文化行业服务贸易。扩大《今晚报》海外版覆盖范围。办好海外主流华文媒体峰会,在境外举办“感知天津”文化活动。
(六)推动本市文化企业加强相互间合作。充分利用资本纽带和业务链条,整合我市文化资源,实现我市文化企业抱团发展,联合走出去。支持文化企业相互协作,配合,打造一批我市文化贸易一体化文化经营企业。
(七)加快文化贸易中介机构的引进和建设。大力发展对外文化中介机构,培育文化专业贸易公司和代理公司。鼓励和支持企业在自愿基础上注册成立文化贸易中介组织,研究有关国家文化市场和政策环境,充分发挥协会维护会员权益和市场秩序的作用。推动成立市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联盟,在宣传、商务、文化广电、出版等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整合企业力量,扩大对外宣传,加强行业自律,提供法律咨询和信息服务,帮助企业开拓海外文化市场。鼓励金融、保险、咨询、律师、评估等机构参与文化贸易业务。推动文化企业与文化营销机构、中介组织对接,逐步形成产销联盟。对境内外中介组织、专业机构、服务机构服务本市文化贸易企业具有显著成效的予以奖励。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立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支持政策,支持文化贸易发展。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参加各类专业展览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列入年度重点文化产品展会目录的自办展和重点组织展给予资金支持,对具有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给予支持。有关龙头企业认定、年度重点文化产品展会目录由市商务委、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支持我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建设国际自主品牌,对其境外商标注册、出口产品认证、境外宣传广告、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等给予支持。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及天津市国税局、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实施意见》(津国税发〔2013〕6号)有关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对属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符合免税规定的实行免税政策。文化服务类企业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按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强对文化企业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体系,研究制定文化出口企业保险保费支持政策,引导企业积极投保。鼓励支持文化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规避汇率风险。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服务,便利文化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投融资。
(四)完善通关便利化措施。探索建立与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以及相关人员出入境相适应的通关管理模式,在保障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通关便利。对境内(外)文化企业出(入)境演出、进行文化项目(产品)制作和后期加工需暂时进出境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四、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建立文化贸易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文化贸易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研究拟定文化贸易发展的相关促进政策。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工作部署,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文化贸易发展。
(二)健全文化贸易统计体系。认真实施服务贸易统计制度,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建立文化出口统计体系。加强数据研究分析,及时掌握全市文化贸易发展态势和特点,为文化贸易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三)优化文化贸易发展环境。加强文化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引导文化出口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技术标准制定。建立健全文化贸易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等相关社会团体作用,推动建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联盟。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充分发挥高校在文化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加大国际化文化贸易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高校加强文化贸易学科和专业建设,建立文化贸易经营人才培训基地。商务、文化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通过联合举办各类培训辅导班,提高对外文化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快培育掌握外语技能、熟悉国际文化市场运作规律的文化贸易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