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1-09-02    浏览次数:4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将《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搞非农建设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被毁坏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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