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转制为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的通知》(财会〔2011〕7号)的规定,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分所更名为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并已向广东省财政厅备案,更名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原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所有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