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农改〔2012〕7号
有农业区县(管委会)财政局、农委(农业局),农垦集团总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规定,市财政局、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天津市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财政局 市农改办 市农委
2012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创建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建奖补资金,是指中央、市和区县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创建奖补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创建奖补工作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分清责任,明确范围。对农民按照民主程序议定并通过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道路硬化、街道亮化、能源清洁化、垃圾污水处理无害化、村庄绿化美化、生活健康化等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创建奖补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创建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筹资筹劳开展的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创建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创建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四)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四条 创建奖补资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改办负责制定全市创建奖补资金管理政策,并根据批复的创建奖补资金计划对区县分配和下达创建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区县管理和使用创建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
区县依据中央和市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上级下达的以及本级预算安排的创建奖补资金。
第五条 区县应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创建奖补项目,并根据财力状况每年适度增长,逐步增加资金规模。本级安排的奖补资金应与上级下达的奖补资金、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和村民筹资等一并用于创建奖补项目。
第六条 区县、乡镇未按照规定时间验收,或工程建设内容未按照年度计划完成、配套资金未落实、区县和乡镇未按照工程进度兑付资金的,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改办将酌情停止拨付剩余资金或扣回已拨付资金。
第七条 创建奖补标准。
(一)对武清区、宝坻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创建奖补项目,按照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改办联合批复的建设项目计划的70%给予资金补助,其中:中央和市财政承担补助资金的75%,区县财政承担补助资金的25%。
(二)其他区创建奖补项目,按照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改办联合批复的建设项目计划的70%给予资金补助,其中:中央和市财政承担补助资金的50%,区财政承担补助资金的50%。
其余资金由乡镇财政、村集体和村民通过筹资筹劳等渠道解决。
第八条 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文明生态村创建专项资金捆绑使用,放大强农惠农政策效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文明生态村创建专项资金支出在“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科目中反映。
第九条 创建奖补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区县应设立“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门账簿”,对本级财政安排和上级财政下达的创建奖补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乡镇要按照行政村分别设立专门账簿,各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和村民筹资等,全部记入创建奖补资金专账,单独核算。
第十条 创建奖补项目实行报账制。创建奖补项目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实行区县报账制。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等到位并上缴到乡镇财政专户,且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由村级组织按照项目进度提出申请,区县和乡镇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兑现奖补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
第十一条 创建奖补资金在区县、乡镇两级实行项目制管理。区县、乡镇在安排创建奖补资金时,必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
创建奖补项目开展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区县审核上报、市级审批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
区县、乡镇应建立项目库,年度建设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选取。创建奖补项目应实行项目预决算、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二条 创建奖补资金和项目实行公示制度。
区县和乡镇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创建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并督促村级组织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
创建奖补项目接受全体村民的全过程监督。已建成的创建奖补项目,村级组织应对村民筹资筹劳情况、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天。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年度创建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对下分配奖补资金的参考因素之一。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保障、资金安排、项目规划、制度建设、监管系统建设、政策落实等方面。
第十四条开展创建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市和区县每年应对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区县每年2月1日前,将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改办,市每年3月1日前将上述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每年对创建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区县应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改办。
第十六条 乡镇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创建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区县应认真做好与乡镇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把上级(包括本级)下发的有关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等及时下发、抄送乡镇,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财政国库机构、商业银行与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联动机制,对奖补资金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对创建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区县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改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文明生态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农委〔2011〕23号、津财农联〔2011〕16号、津财农改联〔20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