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中小企〔2012〕41 号
关于申报2012年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转型升级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安排部署,推动现有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结构化调整项目:支持现有中小企业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专利技术开展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加强对科技成果消化、吸收、转化和应用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专业化发展项目:支持现有中小企业利用、吸纳、改进、拓展核心技术,加快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为产业龙头企业、大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要求,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项目名称不同但存在项目建设内容交叉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项目单位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符合现行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企业资质
申报企业必须于2010年9月19日前设立,2012年列入各区县转型升级计划,通过引入创新元素进行转型升级,2012年经市科委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为2012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产品生产手续齐全。项目投资额不超过1500万元。项目建筑工程投资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
(三)其他要求
1.结构调整项目:企业应具备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2.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2012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资金支持以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其中: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其中,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方式
(一)企业向注册地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申报企业从中国中小企业天津网(www.smetj.gov.cn)下载有关资料(见附件),并按附件要求准备材料。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二)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申报企业相关材料,认真编写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二)正式行文报送,并于2013年2月底前组织企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工总结。分配名额为:市内六区每区1户,其他区县2户(不包括滨海新区)。
(三)各区县于 2012年10 月10 日前向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和市财政局报送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四套),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不予受理。
(四)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
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和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财务信息和有关凭证。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协商解决处理项目申报中的问题,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二)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天津市财政局对本次工作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七、联系方式
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联系人:甄帅;联系电话:24219182
市财政局
经济建设一处 联系电话:23305391
附件:1.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报送专项 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资料要求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3.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加盖公章)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加盖公章)
5.企业基本情况表(加盖公章)
6.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
7.新增设备投资明细表
8.企业2011年完税证明汇总表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2年9月14日
2012年11月关于申报2012年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转型升级项目的通知.doc
2012转型升级表格11.xls
附件(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