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委、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土厅等部门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出台了关于广东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的范围。
技术创新优势企业是指根据《广东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管理办法》,经省经委批准认定,并颁发《广东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
二、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在认定有效期内,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缴纳所得税超过15%税率部分实行先征后返还(中央企业除外);
2、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列支返还企业(中央企业除外);
3、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全部返还企业;
4、企业和项目建设用地,除按比例应交中央部分及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外,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
6、企业出口的货物,在与其他出口企业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
7、对连续两年出口创汇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且财务制度健全、守法经营、拥有一定规模资产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可实行B类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在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方面给予优惠。
三、税收优惠的申报、审批程序。
被批准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凭《广东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认定证书》到财税等部门办理有关税收优惠手续。
需办理财政返还手续的,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后,凭证书、有关税种的缴款书、出口报关单等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审批部门查验后退还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返还申请。涉及省与市县共享收入的,按广东省财政厅、原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广东省地方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粤财预〔1996〕87号文件办理。财政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尽快做好审核工作,答复企业。对符合返还条件的,根据返还的有关规定,及时给企业办理库款的返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