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担保机构: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缓解中小企业融资贷款难问题,根据《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申报2012年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第二批项目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对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资助,重点补助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第二批项目针对担保机构2011年的业务给予扶持。
二、申报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注册成立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2011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风险准备金,且代偿损失率低于2%;
(五)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六)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七)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免税期除外);
(八)按要求及时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coids.sme.gov.cn)报送业务信息。
三、资助及补偿标准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其2011年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资助。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2%; 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8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5%,单户最高为100万元。已获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担保业务额不再重复资助。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按照财务制度计入相关科目。
四、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附件1);
(二)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情况证明表(附件2,按银行分页并由银行加盖公章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三)营业执照副本、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均为复印件);
(四)2011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纳税单、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汇总表及复印件;
(六)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五、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中国中小企业天津网(www.smetj.gov.cn)下载资料,填写以后于2012年10月10日前向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和市财政局申报。两局聘请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下达资金扶持计划。
六、其他事项
(一)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二)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天津市财政局对本次工作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三)获得资金扶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于2013年2月底前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和市财政局。
(四)工作联系人
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王爱民 24219182
市财政局 李世杰 23305391
附件:1.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中小企业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2.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情况证明表
二 ○ 一 二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附件1: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中小企业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3).xls
附件2: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情况证明表(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