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为解决我省计划经济时期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推进重点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切实加强我省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工作,从2012年起,我厅将进一步加大资金集中投入力度,拟于近期启动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和地质遗迹保护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支持已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续作项目
省厅将组织有关处(室)、评审部门对中央财政、省财政进行投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行专项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确定续作项目,列入2012年预算安排计划。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预算执行较好、资金使用规范的项目,将继续安排资金预算,并视情况加大投入力度;反之,则将核减项目预算或暂停下达项目预算,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启动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工程
为进一步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解决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影响严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今年将启动实施2-4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具体要求和程序如下。
(一)申报示范工程的条件和数量。申报的示范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计划经济时期,因矿产资源开采形成的或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2.示范工程应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区域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km2;
3.治理区域内土地权属明晰,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具有治理的紧迫性和可行性;
4.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通过示范工程的实施,能有效增加治理区内的林地、耕地、建设用地面积,新增林地、耕地和建设用地的面积之和不小于治理区域面积的80%,其中耕地和建设用地面积不少于治理区域面积的45%。
5.通过示范工程的实施,能有效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充分发掘低效、废弃工矿用地的潜力,在探索保护耕地、保障发展,促进“两型社会”建设方面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
请各市、州对照上述条件,并结合我省和本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选择1个示范工程项目(本地无符合条件的可不申报),组织编制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大纲)。中央财政、省财政已安排正在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不得重复纳入示范工程范围(若属连片区域内,编制《大纲》时,一定要将区域之间的相互关系阐述清楚)。
(二)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大纲)的主要内容。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大纲)应包括以下内容。
1.示范工程项目名称、组织实施部门;
2.项目区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历史及现状;
3.项目区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历年治理投入情况和成效;
4.项目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5.项目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时间进度安排和预期成效;
6.示范工程项目资金筹措的具体方案,包括预计总投资、分年度投资、拟申请省级财政资金、地方匹配资金、吸引社会资金等;
7.示范工程开展的保障措施,重点说明体制机制保障、匹配资金保障、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的配套政策等。
(三)论证方案大纲。我厅将邀请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通过项目负责人介绍、答辩等方式对方案大纲进行论证,并按专家打分情况进行排序。
(四)确定示范工程。从2012年开始,将根据专家论证结果及省级财力情况,择优选择2-3处项目为示范工程,经批复后于年度组织实施。
(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接到省厅批复后,根据批复的内容和要求,立即对方案大纲进行补充完善,并组织编制具体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复核后报送备案。
三、继续实施地质遗迹保护项目
(一)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范围:符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3]53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扶贫开发区,并对社会经济发展与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建设有较好互补性,可推进旅游产业发展的;申请保护的地质遗迹在四川省内、国内、世界具有突出的科学价值和保护价值的;申请保护的地质遗迹极为脆弱、急需实施抢救性保护的;前期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完成情况较好且最终验收合格的;已完成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地质公园内的重要地质遗迹。
(二)申报材料内容
1.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地质遗迹级别或重要性的证明文件(由所属县级人民政府出具);
3.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文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
4.已完成规划的地质公园,应附上规划文本中的近期(3年内)工作目标;
5.2008年以来部省已立过项的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必须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设计工程量、完成工程量、变更工程量、资金拨付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下步工作安排及实施前后的对比照片、初验及终验情况等材料)。
(三)申报单位
项目申报单位为市、州国土资源局及扩权强县试点县国土资源局。扩权强县试点县申报的项目应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四)申报名额
各市(州)申报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扩权强县试点县原则上不超过1个。
请各市、州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做好2012年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申报工作,并于2012年4月13日前将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大纲)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申报材料(含电子文档)各一式8份,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