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酒类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3-16    浏览次数:4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圳市酒管办,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酒类检测中心:

  为规范我省酒类产品生产流通秩序,保障酒类消费安全,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有关年检工作的规定,现将 2010年度省酒类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1年3月21日至5月31日,逾期不递交材料者视同自动放弃年检。

  二、年检对象

  凡持有效省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的酒类生产和经营企业均应参加年检。不参加年检者,视同自动放弃酒类生产经营资格。

  三、年检需提交材料

  (一)酒类生产企业。

  1.《2010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表》(附件1,一式四份,省、市、县、酒类检测中心各一份);

  2.《省酒类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7.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8. 国家认定资质的酒类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检测报告。企业可委托省酒类检测中心进行产品检测和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收费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酒类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598号)的规定执行;

  9.2010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和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情况。

  (二)酒类批发企业。

  1.《2010年度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年检表》(附件2,一式二份,市、县各一份);

  2.《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6. 2010年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情况。

  (三)酒类零售企业。

  1.《2010年度省酒类零售许可证年检表》(附件3);

  2.《酒类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有一名以上掌握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6. 2010年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情况。

  四、年检程序

  (一)省酒类生产许可证。

  1.酒类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收齐材料,核对原件并盖章章,出具初审意见后,送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

  3.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在《2010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中出具意见和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企业年检材料及《2010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送省酒类检测中心;

  4.我委委托省酒类检测中心对企业年检材料进行初审。省酒类检测中心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以及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对生产企业提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限期整改的意见报我委审定;

  5.经审定年检合格的,在《酒类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盖“年检合格”章。

  6. 经审定年检不合格的,通知酒类生产企业所在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收回省酒类生产许可证。

  (二)酒类批发许可证。

  1.酒类批发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收齐材料,核对原件并盖章后,送地级以上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

  3.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年检合格的,在《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上盖“年检合格”章。

  4. 经审定年检不合格的,由各地酒类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三)酒类零售许可证。

  1.酒类零售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县(区)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在《酒类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上盖“年检合格”章。

  3. 经审定年检不合格的,由各地酒类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材料,请各市酒类主管部门指导酒类生产企业按照所需材料顺序,统一格式、装订完善、编写目录,每页标明页码。

  (二)经我委审核,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需要补充材料的,请各市酒类管理部门接到我委电话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督促企业补充完毕,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年检。

  (三)凡自动放弃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和年检不合格者,收回省酒类生产许可证。

  (四)同时持有同类产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省酒类生产许可证的,我委收回省酒类生产许可证。

  (五)各级酒类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酒类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管,维护酒类生产流通的正常秩序,确保酒类食品安全。

  (六)2011年7月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将《2010年度省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5),省酒类检测中心将《2010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汇总表》及年检情况报我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联系人:柯哲,联系电话:8313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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