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2-05-24    浏览次数:5

2012年第3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我市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调整后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照新的《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暂执行上述应税所得率表中的下限。

  二、本公告施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公告第3号《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二○nth="3" day="27"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