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格林发展有限公司等416户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2008年度检验,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10年 2月22日在广东红盾网外网和省局注册大厅发布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上述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上述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申请注销登记。不服吊销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在3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