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摘编之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科技进步

发布日期:2012-04-27    浏览次数:6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十七条 鼓励型小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以原有固定资产折旧率为基数提高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专利局拟定的天津市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促进技术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0]60号)

  (八)已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项目,在实际应用中,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直接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其中符合科技成果奖励条件的可申报科技奖励。在市科技奖励评审中,要把获得专利权作为科技成果奖励的重要条件。

  (十四)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经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资助部分专利申请费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对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并属于市级重点新产品的高新技术专利(包括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全部专利申请费和第一次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并资助部分专利代理费。

  对企业购买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所支付的转让费用,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对列入市重点的科研、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专利示范工程项目以及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无偿提供国内外专利文献检索和咨询服务,提供相关的应用专利技术目录和相关资讯。

  (十五)鼓励专利贸易,促进专利实施。对已申请注册的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可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关于印发〈天津市2005年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经投资[2005]8号)

  第一条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工业技改贴息资金)是用于全市国债项目贴息中央转贷地方部分的支付和安排支持重点工业技改项目贷款贴息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工业技改贴息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拨款补助的方式,主要用于:

  (一)重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二)重大工业技改项目前期经费拨款补助。

  《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35号)

  第八条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支持农业高科技成果转化。

  (二)支持国内外拔尖人才、优秀团队和知名科研机构携带技术、资金来津创业。

  (三)支持资源、环保、卫生等重大社会公益性科技工程的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

  (四)支持购买先进技术、引进高级人才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支出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费用。

  第九条 根据申报项目特点, 从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资助。原则上一个申报项目只能申请一种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一般为500至1000万元,对提升我市科技竞争能力和产业升级有重大意义的申报项目上不封顶。

  《天津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津政发[2005]055号)

  (三十八)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可以加速设备折旧。

  (四十)支持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已获国家驰名商标、市著名商标和国家、市名牌产品称号的非公有制企业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对新创国家、市级驰名、著名商标和国家、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企业可以从成本中按照国家级、市级等次分别列支50万元、20万元,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科财[2005]197号)

  第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局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根据资助项目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资助。

  对无偿资助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高于资助项目总投资的30%。

  对贷款贴息项目,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确定贴息额度。

  对资本金投入项目,专项资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不控股),并指定有资质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进行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政策措施的通知》 (津政发[2006]46号)

  (五)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缩短至3至5年或依照相关规定加速折旧。

  (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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