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2.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4.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的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6.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二)须报送的书面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后,逐级上报有权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减免税款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批;3万元(含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3万元以下的,由县(包括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房产税减免申请后,逐级上报市、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