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业施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2-04-10    浏览次数:7

2012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广告业营业税的税收管理,在我市广告业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

  本公告自2012年4月1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

 

二○nth="4"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6">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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