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企业走出去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有条件“走出去”的企业,在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经营中遇到税务问题,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安排)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一)相关政策规定
具体详见《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115号)
(二)办理程序
中国国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时,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并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