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促进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办理程序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和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后,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企业可将会计利润减除可减免的所得额后的金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一行,并在附表一《税收优惠明细表》“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一栏中填报可减免的所得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提交《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一栏中填报可减免的所得额。
(二)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办理程序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企业可将会计利润减除可减免的所得额后的金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一行,并在附表一《税收优惠明细表》“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一栏中填报可减计的收入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提交《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表》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一栏中填报可减计的收入额。
(三)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实行税额抵免
1.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办理程序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提交以下资料提请备案: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情况表;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或:“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一栏中填报可抵免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