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保局关于做好市政府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21    浏览次数:2

  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做好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2013〕62号)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凡涉及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统一按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2013〕62号)的规定执行。

  二、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局属事业单位,对各自制定发布的文件要及时进行梳理,对涉及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内容,与市政府〔2013〕62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要适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三、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市政府〔2013〕62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经办规则和经办信息系统的调整,确保今年10月1日的正式实施和操作,并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做好相关政策的告知和解答工作。

  四、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准确地领会市政府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2013〕62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16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沪府发〔2013〕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本市社会保险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可持续,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精神,市政府决定,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从今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为29%。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2%调整为21%,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4%调整为13%。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9%,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4%调整为13%。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7%(单位缴费比例6%,个人缴费比例1%),暂不作调整。

  三、本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7%调整为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7%调整为1.5%,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调整为0.5%。

  四、本市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8%调整为1%。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8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