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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格林发展有限公司等419户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2008年度检验,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上述企业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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