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参公事业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和规范我委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防止出现新的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保障机关正常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通知如下:
1. 严禁将公务用车隐匿、私自出售或转让给所属单位(个人),或以其他方式规避不参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2.严禁改变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的用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车辆;严禁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作为领导干部个人固定用车使用或侧重使用。
3.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一切非公务活动,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居民小区、消费娱乐场所、酒店、学校、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
4.严格落实中央“六不得”要求,即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给个人使用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公车。
5. 机关纪委、监察室要加强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执行情况和保留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暗访等方式,加强日常督查,特别是严查公车私用和私驾公车、借用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车辆的行为。
6.全委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折不扣地带头落实中央、省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要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执行到位。一但发现党员干部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定的,属明知故犯、顶风违纪,依据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必须从严从重惩处。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