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信企(2011)600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11号),做好2011年第二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0)7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服务业务项目。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信息查询、技术创新、管理咨询、融资服务4类业务的项目。
2.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支持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开展中小企业服务而进行的软硬件投资建设项目。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面向中小企业开展信息查询、技术创新、管理咨询、融资服务4类公共服务的平台建设项目。
2.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备等的改造项目。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分别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2.服务业务项目。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1年以上(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除外),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服务内容为:
信息查询服务: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技术创新服务: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
管理咨询服务: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指导企业加强现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融资服务:组织开展融资知识培训,帮助中小企业了解掌握各种新型融资渠道、融资工具和融资产品;收集企业融资需求信息,组织开展信用评级、企业与各类投融资机构的对接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3.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内容为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进行的办公和服务设备购置、网站建设、服务场地及相关设施改造等。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服务平台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和组织社会资源的能力,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项目完成后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50家左右。
2.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为基地内小企业提供优质综合服务的能力和组织社会资源服务小企业的能力;项目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改造,不新征土地,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公共服务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0%;项目完成后小企业保有量不低于30家,产业集聚度在60%以上。
3.项目总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主要用于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场地改造、设备仪器购置等。
4.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须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备案的申报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提交材料之前完成立项或备案工作。
5.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截至申报日止,已开展担保业务1年以上;2011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BBB级。
2.2010年新增融资担保业务金额达到期末净资产2倍以上,且担保项目符合市、区产业导向。优先支持担保项目行业分布广泛的担保机构以及为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领域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
3.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绩突出,2010年度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户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的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户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的担保业务额在2亿元以上。不足1年的担保业务按年折算。
4.对单户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5.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风险准备金,且业务代偿损失率低于3%。
6.2010年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再担保业务参照执行。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方式和额度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
1.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陆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交电子材料。
2.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项目申请表,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一并提交。区属单位向纳税地的区县经委(商务委)上报纸质材料,由区县经委(商务委)将纸质材料报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市属单位可直接将纸质材料报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3.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二)区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区县经委(商务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明确支持理由。
(三)项目单位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10月24日17:00,区县审核截止时间为2011年10月26日21:00。过期不予受理。
(四)项目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五)区县经委(商务委)应保存区属单位上报的项目申请材料以备查。
五、联系方式
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联 系 人:徐明江
电 话:64036622-7121
地 址:大木桥路108号712室
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周峰皓
电 话:61123260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