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4—3.6GHz频段无线接入系统使用频率的通知
信无[2000]88号
全军无委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固定无线接入业务的紧迫需求,根据我国频率划分有关规定及频谱使用的实际情况,参考国际相关的技术标准和频率划分规定,决定将3400—3600MHz频段重新规划,部分频段可作为解决地面固定无线接入系统紧迫需求使用。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FDD方式固定无线接入系统工作频段
终端站发射频段:3400—3430MHz;
中心站发射频段:3500—3530MHz;
收发频率间隔100MHz。
本频段固定无线接入通信系统作为有线通信网的支持、延伸、补充和应急,主要用于交换局至用户终端的电话接入、数据接入或互联网接入,但不提供局间漫游,为城市中光缆接入有困难的用户提供中、高速数据通信和话音通信服务,以及用较低的成本提供农村和小城镇中、低速数据通信和较大容量话音服务,作为向准毫米波频段宽带无线入业务开放前一种过渡补充。
二、C频段卫星通信系统工作频段
上行频段为5925—6425MHz,扩展频段为6425—6725MHz;
下行频段为3700—4200MHz,扩展频段为3400—3700MHz。
其下行低端3400—3430MHz和3500—3530MHz频段为与上述紧迫需求应用的地面固定无线接入系统共用频段。
三、C频段卫星扩展频段通信系统与固定无线接入系统的频率共用。
固定卫星通信系统与点对多点的固定无线接入系统间的频率共用问题是国际上正在加紧研究的新课题。两种业务的共用频段问题,先按本通知以频率切块分配的方式,为固定无线接入系统分配2×30MHz的使用频段,以便安全地实现频段共用和解决其业务发展的紧迫需求。
经过技术试验和电磁兼容分析,若能证明固定无线电接入系统与C频段卫星扩展频段通信系统有共用可能性,并确定共用条件后,可根据固定无线接入系统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研究和确定固定无线接入系统在3400—3600MHz频段内的扩展频段,实现卫星通信系统和固定无线接入系统更有效地共用频谱。若证明两个系统之间不可兼容,或为避免相互干扰付出的代价太大,固定无线接入系统将于2005年底前退出3400—3600MHz频段。为适应固定无线接入系统发展的需求,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进一步研究无线接入系统使用其它频段的频率规划问题。
四、对于3400—3600MHz频段现用微波接力通信业务的处理。
1、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不得再生产、销售、进口3400—3600MHz频段微波接力通信设备,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批准其频率申请。
2、固定无线接入系统与已建3400—3600MHz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产生相互干扰的地区,由组建固定无线接入系统的单位与已建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使用单位(持有无线电台执照者)进行协商,本着既要保障固定无线接入业务发展的需要,又要妥善处理现用设备的原则,采取设备替代或给以必要的经济补偿等方法予以解决。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3、在不对固定无线接入系统和卫星扩展频段的应用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现用的3400—3600MHz频段内的微波接力通信设备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到设备报废为止,但在2002年12月31日以后,对于因产生有害干扰而须停止使用的设备,不予经济补偿。
五、研制固定无线接入系统发射设备须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批准。生产、进口、销售和设置使用的固定无线接入系统发射设备须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型号核准,并经技术试验后方可领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六、根据我国公众干线微波电路建设规划,在“九五”、“十五”计划期间已建、在建和拟建的大容量、长距离干线微波电路使用3.6—4.2GHz频段、4.4—5.0GHz频段、5.9—6.4GHz频段和6.4—7.1GHz频段。今后,干线微波电路不再使用3.4—3.6GHz频段。
七、频率指配和台站审批管理权限
固定无线接入系统频率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集中指配和管理。本着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将固定无线接入系统使用频率优先指配给新组建的、缺乏接入手段的国有大型电信运营企业。
1、进行固定无线接入系统技术试验,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审批。
2、国有大型电信运营企业和已取ISP经营许可证的骨干ISP运营企业组建固定无线接入系统或进行商用试验,由总公司或其主管部门归口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提出申请,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根据申请和实际需求进行无线接入业务的频率指配。
3、专门经营固定无线接入业务的公司,应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申请频率。
4、上述固定无线接入系统均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审批手续并负责日常管理,核发电台执照。
八、设置使用固定无线接入系统的运营企业,应按季度将有关开通固定无线接入系统的城市及中心站、终端站数量等统计资料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九、有关3400—3600MHz固定无线接入系统技术要求、台站设备管理和频率占用费收取办法另行通知。
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