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7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
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
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小城镇可持续
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示范小城镇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把建成生态镇作为工作目标,主要负责同志靠前指挥、亲自抓。
制定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的工作计划、方案,并定期检查落
实。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
染源档案,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落实乡镇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编制和完善小城镇环境规划
  编制和完善小城镇环境规划是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
基础工作,也是创建生态镇的必要条件。示范小城镇在编制总体
规划的同时,应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关于印发〈小
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

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修订小城镇环境规划,并

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总体规划的衔接。小城镇环境

规划编制、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应遵循"三区联动"的原则,

统筹考虑示范小城镇市政及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示范工业园区、

农业产业园区、农民居住社区三区建设应体现节能、环保、生态

理念,实现能源多级利用、污水及垃圾综合处理与再循环利用。
  2011年6月底前,第1至3批示范小城镇要全部编制或修订完
成乡镇环境规划;2011年10月底前,第4批示范小城镇要编制或
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环境规划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
审查论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后,由示范小城镇报所在
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一)示范小城镇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
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规
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开展示范小城镇建设。
对已经批准的示范小城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
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
编制单位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示范小城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天津市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以
及《关于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服务天津发展的通知》(津环
保管〔2010〕45号)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
保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涉及水土保持
的建设项目还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批。审批后建设项目有重大调整的,应进行补充或重新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并报批。
  (三)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管理制度。
  (四)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示范小城
镇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规划等有关要求,统筹协调示范小城
镇农民还迁住宅区、复垦区、出让区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配
套建设问题,严格做到"三同时",保证示范小城镇内所有建设项
目环保设施配套完善。
  四、依法做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一)示范小城镇配套建设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

集中供热锅炉房脱硫除尘等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

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竣工后,需要进行试运

行的,要向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申请验收。

涉及水土保持的还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验收。建设单

位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

影响进行监测。
  (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
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设
施亦采取分期验收的方式。
  (三)区县环保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帮助
示范小城镇做好有关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对示范小城镇环保设
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示范小城镇污水治理,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
  (一)示范小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应当实现全收集、全
处理。示范小城镇的农民生活居住区、示范工业园区应同步配套
建设污水管网,实现污水全收集。具备污水收集条件、发展养殖
业的农业产业园区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并接入已建成的污
水处理厂处理;不具备条件的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并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

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要求,同步建设污泥处理

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处理后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

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示范

小城镇项目区污水集中处理率应达到95%。
  (二)示范小城镇自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必须具
备相应资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安装进出口在线监测装置,实
现对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实时监控。对2万吨/日以上的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应按照相关要求建设中控平台。
  (三)乡镇(街道)所辖的未纳入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区的
村庄,要因地制宜采取分散式、低成本、宜管理的方式开展生活
污水治理,力争今年内启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创建国家级
和市级生态镇的乡镇(街道),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
应分别达到70%和50%。
  (四)规划建设示范工业园区的小城镇,示范工业园区外不
允许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原有工业企业应逐步向
园区集中。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示范工业园区,暂停审批新增
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未规划建设示范工业园区的小城镇,
禁止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原有排放水污染物的工
业项目应逐步从小城镇迁出。
  六、实现示范小城镇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
  (一)加大对示范小城镇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收集力度。要
配齐收储运设施设备,采用密闭、压缩方式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

提高垃圾机械化收运水平。
  (二)构建每户分类、社区收集、街镇转运、区县处理的生
活垃圾处理体系,加强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收储运和处理过程中
的污染控制。生活垃圾收集后应集中到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
进行处理,禁止简易填埋,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率要
达到95%以上。对医疗废物要做到安全处置。未纳入示范小城镇
建设项目区还迁范围的村庄,要通过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回收
等方式,按照减量化、无害化原则,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
平,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达到90%。
  七、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实现集中供热,控制空气污染
  (一)示范小城镇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生物质
能、地热能、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等新能源和清洁能
源技术,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达到100%。
  (二)结合城市供热规划和示范小城镇总体规划,小城镇供
热热源应以热电联产或清洁能源为主,尽可能利用地热能源,示
范工业园区应实现余热循环利用,保证空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八、加强示范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
  (一)示范小城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
生态环境建设并举、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根据
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二)要有效保护区域内的绿地、林地、古树名木、各类植
物和绿化设施、湿地、河流、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防止
在示范小城镇建设中对林地、绿地、湿地和山地植被的侵占和破
坏。加强自然生态环境的保育和修复工作,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的
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
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得破坏自然
资源和景观,不得将自然保护区土地作为出让区开展项目建设。
  (三)大力发展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畜、水)产品生产,

加强秸秆多级利用,提高规模化养殖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积极开

展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与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工作。主要农(林)产

品、水(海)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林)产品、水(海)

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占总种植(养殖)面积比重要大于60%;

农业灌溉用水100%达到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示范小城镇农用

化肥、农药施用强度应分别在250公斤/公顷每年、3.0公斤/公顷

每年以下;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排放达标率应达到75%以上;农

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达到0.7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农用薄膜回收

率达到90%以上。
  (四)积极开展示范小城镇绿化建设,优化小城镇绿地系统
布局结构,示范小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绿地率不
低于4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示范小城镇森林
覆盖率应达到18%以上,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大于95%。
  九、大力开展生态镇创建活动
  (一)建设示范小城镇的同时,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
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发
〔2010〕75号)要求,大力开展生态镇创建活动,力争用3年的
时间,使示范小城镇全部达到国家级或市级生态镇建设标准,并
分期分批通过国家和市级生态镇考核验收。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生态镇创建的责任主
体。要按照国家和我市生态镇创建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建
立工作机制,落实国家和我市环境保护政策,发动群众广泛参与,

扎实做好基础工作,达到生态镇建设指标要求,按照程序积极申

报。
  (三)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示范小城镇创建
生态镇的指导、协调、服务和培训工作。区县环保部门会同区县
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示范小城镇向市环保部门申报生态乡镇的初
审工作,严把质量关。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
下,大力开展区县级生态村创建活动,保证乡镇辖区内80%以上
的行政村达到区县级生态村建设标准,为创建生态乡镇提供必要
条件。
  十、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一)市和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
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示范小
城镇环境保护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示
范小城镇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村镇
建设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示范小城镇环
境保护工作,将日常环境执法检查纳入示范小城镇城市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范围,建立小城镇环境保护自我管理运行机制。
  (三)对示范小城镇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推行专业化管
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专业化运营单位要加强
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
放。
  十一、做好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的支持保障工作
  (一)在国家"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范围内,市环保
局、市财政局优先安排示范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建设
项目申报国家专项资金补助。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对示范小城
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市水务、建设、市容
园林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安排资金支持示范小城镇环
境基础设施建设。
  (二)市和区县环保部门应积极做好示范小城镇在环境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营、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技

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环保 小城镇△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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