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16    浏览次数:3

京政发〔20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本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发展情况,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本市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和维护本市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探索整合各部门行政记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单位名录更新的有效途径,提高全市统计信息化水平,为本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市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全市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部门、各区县要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要求,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普查工作。其中,市财政局负责协助落实普查所需的经费。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协调解决普查所需的普查登记、数据处理等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保障和信息化建设。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及时提供相关行政记录,共同参与单位清查和数据评估等工作。市规划委负责提供各级普查机构所需的最新规划信息及相关地图资料。市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理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助做好中央在京单位的普查工作。解放军总后勤部有关部门、武警北京总队负责协助做好营区内社会单位的普查工作。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县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照市级普查机构的组织模式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区县政府要认真抓好本区县普查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物资等的落实;及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县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同时,要重点解决好困难乡镇的普查经费问题。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本市辖区内的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普查相关的资料,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普查数据。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修改或强令、授意普查机构、普查人员篡改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严格质量控制。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做好业务培训;强化对普查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对普查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防范;严格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积极探索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进一步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提高统计调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加强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动员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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