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2012年度报刊核验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01    浏览次数:12

各报刊主管单位、报刊出版单位:

  遵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12年度报刊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13]14号)要求,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自2013年2月1日开始实施北京地区报纸期刊2012年度核验和报刊出版许可证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纸、期刊的核验范围

  北京地区已履行报刊登记手续,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

  二、报纸、期刊的核验时间

  报刊年度核验期限为2013年2月1日至3月31日,经催告一个月内仍不参加年度核验的报刊出版单位,按有关规定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

  三、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内容

  报刊核验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按照《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有关要求执行,对报刊出版单位2012年出版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报刊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审读监管工作,对所辖报刊出版内容和经营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核查以下六项内容:

  1.报刊主办单位是否切实履行管人、管资产、管导向的职责,与出版单位是否属于挂靠关系;

  2.报刊出版单位的法人代表、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资格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岗位资格;

  3.报刊出版单位资本构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报刊是否存在超越业务范围、一号多报(刊)、转让出版权等违规出版行为。

  5.报刊的经营和刊载广告是否存在违法问题。

  6.是否存在非学术期刊超越业务范围违规刊载学术论文、出版质量低劣、靠收取版面费牟利问题。

  年度核验中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报刊,我局将按规定予以缓验或不予通过年度核验,并责成主管主办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对长期违规出版、主管主办单位不能履行职责以及不具备编辑出版能力、委托中介机构组稿、收费等违规问题严重报刊,将移交新闻出版总署或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报刊出版单位要开展认真的自查工作,如实填报年度核验数据。凡在近三年被相关部门查处、通报的报刊和在2011年报刊年度核验中缓验的报刊,是此次年度核验中重点监督的报刊,请各单位认真核查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四、报纸、期刊年度核验程序

  北京地区报纸期刊的年度核验仍采用网上填报、审核,现场核验的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一)网上填报年度核验数据:2013年2月1日-3月20日,请各报刊出版单位登陆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网站,在快捷通道中点击“报刊管理”链接,进入“报刊年检”,填写年度核验数据;年检数据经我局审核通过后,打印《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或《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交主管主办单位审核并盖章。

  (二)现场核验:2013年3月1日-3月31日请各报刊出版单位到我局行政大厅办理年度核验和换发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手续,并携带以下文件:

  1.《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2.用A4纸打印的经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所有主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或《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一式三份;

  3.报纸出版单位2012年度连续出版的30期样报一套,期刊出版单位2012年度连续出版的样刊一套;

  4.报刊出版单位社长、主编《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5.2012年度报刊出版自检报告一份。

  (三)中央单位主管的报纸、期刊由其主管部门集中到我局办理年度核验手续,市属报刊出版单位到我局办理年度核验手续。今年我局将继续坚持上门服务,为报刊出版单位数量较多的主管部门集中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五、报纸、期刊年度核验要求

  各报刊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要高度重视报刊年度核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制度,明确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报刊出版管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核验工作。

  1.出版单位要严格自查,完整提供样报样刊。2012年开展“走转改”活动的情况要在自检报告中专门说明;凡在版权页中标注“出版人”、“出品人”、“运营机构”等合作出版信息的,要在自检报告中专门说明。

  2.出版单位要认真填报年度核验表有关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和准确。凡参加年度核验的报刊(包括被缓验报刊)均须提供完整年度核验数据,没有数据的报刊视为未能正常出版。同时,按照总署《关于做好2012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新出字[2012]262号)要求,为确保数据质量和统一,统计年报数据应与报纸(期刊)年度核验表共有指标(年度总印数、总印张数、定价总金额等)数据一致。

  3.报刊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暂缓年度核验报刊和不予通过年度核验报刊的处理。凡在自查和现场核验中发现违规问题的报刊,请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其按期完成整改。缓验期满后,拒不改正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上报总署撤销出版许可证,注销登记,第二年停止出版。

  4.报刊主管部门要严肃处理不能正常出版或超过休刊期限的报刊。对不能正常出版、超过休刊期限(按照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不得超过180日)的报刊,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已经不具备出版条件的要按照有关程序申请撤销出版许可证。

  5.报刊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要督促所辖报刊按期参加年度核验。除新创办报刊(包括办刊业务范围有较大调整的新更名报刊)出版未满一年可不参加年度核验外,所有报刊应按时参加年度核验。对于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报刊,我局在规定的年度核验时间结束后送达催告函并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予以公告,经催告一个月内仍未参加年检的,上报总署撤销许可证,注销登记。

  6.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认真核实报刊出版单位填报的资产、人员和其他经营数据;对长期存在一号多报(刊)、转让出版权等严重违规问题的报刊要加大管理力度,并将处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六、其他

  (一)年度核验地点: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55号(朝阳门立交桥西北侧),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大厅报刊年度核验窗口。

  (二)年度核验咨询电话:64081702 报刊管理系统密码查询电话:64081718(传真)。

  (三)年检、换证过程中,如发现报刊管理系统锁定的基本信息与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登记信息不符,请先与新闻报刊管理处核实,修改完成后再填报年度核验表。联系电话:64081728。

  (四)报刊年度核验网络系统服务联系电话:64081716。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2013年1月23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