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22    浏览次数:5

京商务交字〔2013〕19号 

各区县商务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要求,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项目实施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调整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经请示商务部,北京市实施机关为各区县商务委员会。为进一步做好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项目调整后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掌握《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汽车贸易政策》、《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各区县商务委要认真学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2005年第1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熟悉政策法规要求。

  二、认真做好审批工作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工作下放后,各区县商务委应依据设立条件、按照设立程序,认真做好审批工作。与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工作相关的机构变更、注销、到期换证等审批工作同时下放到各区县商务委。各区县商务委要认真完成审批工作,建立、完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档案。

  三、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各区县要树立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意识,开展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政务公开工作。在区县商务委政务网站公布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工作流程、应提交材料及相关要求,认真做好政策咨询答复审批工作。

  四、严格审批及管理要求

  各区县商务委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对违法违规审批的将进行通报批评,相关企业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批准证书》同时作废。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下放区县商务委审批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王喜艳;联系电话:87211852

  附件: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工作流程

  一、审批

  各区县商务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申请设立、变更、注销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及相关的要求,依法审批。

  二、报市商务委备案

  各区县商务委将审批文件自审批之日起10日内报市商务委备案。

  三、领发批准证书

  市商务委接到各区县商务委审批文件后向商务部申领空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批准证书》,下发各区县商务委,由各区县商务委填写并盖章后下发企业。新设立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由各区县商务委告知其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2个月内到市商务委办理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四、审批文件归档

  各区县商务委应妥善保存审批文件并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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