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3〕4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为完善新设立企业资质审批事项流程,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的预注册审批流程及预注册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衔接进行以下调整:
1.一级、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办理预注册时,市、区两级受理部门受理预注册和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后不再开具《一级(二级)建造师初始(变更)注册初审证明》。
2.建造师预注册资料与新设立企业将资质申请材料按规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中心后,由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预注册资料和一份资质申请表转注册中心进行审核,注册中心审查无误后在资质申请表中“企业注册建造师名单”页上加盖审核合格章(印章样式如下),再转回综合服务中心。
3.综合服务中心将通过资质审批的企业名单转注册中心办理建造师的相关注册。
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