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3-01-15    浏览次数:3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要求,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7号)精神,本着以人为本、依法合规、方便群众、简化办事程序的原则,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统一办证流程、公开办事程序

  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办事流程,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和政务公开力度。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居、村委会及单位(指存档单位,下同)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做好计划生育相关事项的办理工作。

  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单位(无档案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下同)领取《生育服务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居、村委会或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在女方户籍地街道(乡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领取或在市、区县人口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经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符合条件申请在本市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由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经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一站式全程服务,一次性书面告知

  推行一站式全程服务制度。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村居)政务大厅便民服务窗口作用,将各项计划生育事项整合办理,实行一个窗口接待、全程办理、一站式服务,切实做到方便群众办证。

  探索社区(村居)干部全程办事代理制度。帮助群众代办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再生育审批申请。

  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格式的,必须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格式的,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及法定格式。

  三、缩短办事时限,推行即时办结

  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计划生育婚育情况证明的出具,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必须即时办结。

  简化再生育审批的流程,变定期集中审批为即来即审,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的在法定时限内优先办理。

  四、简化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

  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居、村委会或单位已经签署意见并盖章的不需再另行出具纸质证明材料。

  减少跨省婚姻夫妻婚育证明材料。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由外省市一方户籍地街道(乡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当事人婚育情况证明;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由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当事人婚育情况证明;有外省市一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的,《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不需要外省市户籍地居、村委会再签署意见或盖章。

  五、实行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制度,推进人口计生服务均等化

  认真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落实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职责。对长期在本市居住工作的流动育龄夫妻,实行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实行首接责任制。

  符合条件申请在本市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现居住地街道(乡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并及时做好与户籍所在地的联系和信息反馈工作。

  推进人口计生服务均等化。流动育龄夫妻凭本市《生育服务联系单》,享有与本市户籍人口同等的生育保险、围产期保健及免费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避孕药具、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

  推行特殊情况承诺制。对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的现居住地街道(乡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六、积极解决集体户和人户分离人员办证问题

  存档单位应当积极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配合做好集体户人员《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和单位意见的签署盖章或婚育证明的出具工作,材料齐全并真实有效的,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必须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

  户籍所在地要落实源头管理责任,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对本市因人户分离或者长期离开户籍所在地,无法掌握婚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当事人,户籍所在地要主动管理、主动服务,通过全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现居住地进行沟通协作,调查核实当事人情况。

  现居住地要积极配合做好对人户分离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对本市或外省市户籍所在地出具婚育证明时,因当事人长期离开,户籍所在地无法了解情况要求本市现居住地配合的,现居住地应积极配合进行了解和调查并如实出具相关证明。

  七、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加强对基层人口计生干部的培训和管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高办事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能力。真正做到从群众角度出发想问题、办事情,做到服务热情、行为规范,使服务更贴心、更便民。

保护群众个人隐私。对需要核实事项涉及个人隐私的,应通过查阅相关合法证明材料、主动走访知情人及相关单位,避免简单采取公示和多次走访的方式。

  建立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多途径了解群众对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的满意度。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通过“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等渠道,受理群众投诉,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推诿、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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