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2〕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驻京各部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精神,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接收时间
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全部退出现役;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应安排退出现役;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全部退出现役;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应安排退出现役;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可安排退出现役。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接收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时间从2012年12月初开始,至2013年1月底结束。驻香港、澳门、西藏、新疆和青海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时间可适当延长。转业士官的接收时间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的通知精神执行。
二、严密组织退役士兵运送工作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退役士兵运送的有关规定,确保退役士兵按照规定时间均衡离队。要加强退役士兵运送途中的管理,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适当调整客票预售期和预留部分票额,在主要车站开设售票专口,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卫生部门要加强防疫工作,为退役士兵返乡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三、大力抓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落实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部署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各项工作。
要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认真执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有关通知精神,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到位、及时发放、专款专用。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扶持就业创业措施办法,出台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要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按照市民政、教育、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和北京卫戍区司令部、政治部联合制定的北京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大力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需求,努力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宣传引导,激发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热情。积极探索实践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突出高等职业教育重点,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确保教育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加大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力度,强化保障措施,切实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本市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开展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对服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重点安置,优先安排。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非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自2013年2月份起(个别按规定延期报到的自报到后的下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供之日起,所在区县政府要按照不低于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加强安置工作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加强工作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履职尽责;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安置经费投入,通过财政预算列支各专项经费和适当工作经费,强化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不断拓展安置工作的服务内容,积极为退役士兵排忧解难,将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体现于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法律政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置的,取消其安置资格。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违反安置法律政策,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或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及相关领导的责任。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县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完成任务好的行业和单位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切实保证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确保本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卫戍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