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1-08    浏览次数:1

公告〔2012〕1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15号)中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和种类的要求作如下调整:

  一、报表报送的期限和种类

  纳税人应按月或者按季报送月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并按年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具体报送期限和种类是:

  (一)纳税人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在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报送相对应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不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的,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季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区县级(含)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在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时,还应报送年度《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财务数据辅助填报工具软件

  为减轻纳税人报表报送负担,提高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质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组织研发了财务数据辅助填报工具软件,该软件能够辅助从纳税人在用的财务软件数据自动生成符合本次报送要求的财务报表数据,同时也能够实现与北京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衔接。财务数据辅助填报工具软件供纳税人免费选择使用,并提供免费电话技术支持,2013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软件及操作说明。

  三、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15号)中第二条“报表报送的期限和种类”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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