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有限公司减资登记中股东能否不按出资比例减资甚至通过减资退出公司的请示》(泉工商〔2012〕2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只要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为合法、有效。
附件: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限公司减资登记中股东能否不按出资比例减资甚至通过减资退出公司的请示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月5日